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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北京政府度量衡器具检查图印知识

来源:北京电子天平网 2023-06-15 14:20:32      点击:
民国北京政府(以下简称北京政府)时期颁布的《权度法》(1915年1月)、《权度法施行细则》(1915年2 月)以及《官用权度器具颁发条例》(1915 年2月)等均要求对度量衡器具实施检查。特别是《权度法施行细则》中规定“权度法施行前,所用之权度器具,其种类名称,合于权度法...... 者,自权度法施行之日起,五年内,准其行用。但须由...... 官署检查,认定加盖特别图印...... 权度法施行前,所用之权度器具,全于权度法不合者,自权度法施行之日起,二年内,暂准行用,但须由...... 官署检查认定,加盖特别图印......”[3]。因北京政府确定首先在北京地区试办度量衡划一事务,所以又专门针对北京地区度量衡器具检查颁布了《北京市权度检查执行规则》。该规则对北京地区度量衡“检查图印”做出明确规定“第一次检查之特别图印,依照权度法施行细则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所定之年限,分别加錾篆书五字或一字之两种字样。每年定期检查所用图印。
1.“第一次”对度量衡器具检查时加盖的图印。“第一次”对度量衡器具检查的图印也分为两种。一是,根据《权度法施行细则》第五十一条“权度法施行前,所用之权度器具。
2.“定期”对度量衡器具检查时的图印。根据《北京市权度检查执行规则》第七条规定,“每年定期检查所用图印,依照年历加錾各该年份之数目字样”,北京地区定期实施的度量衡器具检查时加盖的图印是实施检查当年“年份数目字样”。